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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11511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女,194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第三人:天津市**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天津市**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以庭下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案已达成和解,故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于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