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622执54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城县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绍祥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汪 丽
书记员 叶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