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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佳和商厦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8执恢170号
申请执行人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佳和商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苏仲裁字第142号裁决,该裁决书明确: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40275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275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1.95倍自2013年9月9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10日);三、本案仲裁费1329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本会不再退还,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由其直接支付申请人。因被执行人苏州佳和商厦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苏05执19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该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24802.28元及案件执行费7406元。后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16)苏0508执999号执行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州佳和商厦有限公司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年3月21日,由于被执行人的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本院根据案外债权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审查。2019年7月16日,本院经审查作出(2019)苏0508破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苏州佳和商厦有限公司破产。
终结(2020)苏0508执恢170号[原(2016)苏0508执9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建华 审判员  吴华周 审判员  王 涛
书记员  王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