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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元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91民初2391号之二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英,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元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元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