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73民初1952号
原告: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空港产业园振发五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2月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肇东市,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北2-501工业孵化-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乔司空巷28-38号5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翔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城北大道986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本(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护照号642477200。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10号4门2号。
原告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梦公司)诉被告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零公司)、***、江苏翔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鹰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年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六零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翔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年梦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百年梦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2.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百年梦公司经济损失2亿元;3.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北京市金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能公司)董事长***经人介绍认识***,***是一名世界级的化学家和新型电池能源专家,一直从事高能量密度的先进锂离子电池材料的研发、合成、优化,以及锂电池技术的应用试验及电池安全性能的改进工作。之后,双方多次就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前驱体等相关产品的合作开发、生产、销售进行多轮会谈磋商,2014年11月4日,双方达成初步合议,签署《会议纪要》由***团队以技术入股,***团队以资金入股,注册合作公司。基于上述《会议纪要》,***团队以江苏马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斯特公司)代为履行技术入股,该公司由***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其妻子***占100%股权;***团队由金能公司代为履行出资入股,金能公司由***及妻子***实际控制,***是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21日,两公司签署《设立有限公司合同》,其中,第9条约定,金能公司资金入股占新公司75%的股权,马斯特公司技术入股占新公司25%的股权。第42条约定,金能公司、马斯特公司双方承诺,一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及在签署后的任何时间,从另一方或从新公司所收到及获悉的全部专有技术、专门知识及有关生产、市场、销售和财务及其它事项的所有资料(以下统称保密资料)均应保守秘密,并且只能为新公司之目的而使用。各方应当促使新公司对其在任何时间从任何一方所收到及获悉的全部专有技术、专门知识及生产、市场推广、销售、财务及其它事项的所有资料保守秘密。保密义务延续至合同履行期满或公司解散后五年。依据《设立有限公司合同》,两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拟定《公司章程》,并于2014年12月25日注册成立百年梦公司,新公司由***担任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担任首席技术官及常务副总经理、***担任人事部经理职务。而后,金能公司开始注入资金、购买设备检查,到2015年底,金能公司共投资2000余万元,生产线基本建成,***依据约定就其技术出资的范围、描述交付相关技术资料。2016年1月,三六零公司(当时名称为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嘉捷公司)通过百年梦公司前秘书***知悉了锂电池项目,***向其披露百年梦公司相关经营优势及信息,三六零公司表示感兴趣,愿意投资百年梦公司。而后,三六零公司与百年梦公司进行磋商,但未果。双方磋商期间,***、***私下与三六零公司接触,并携相关锂电池正极材料等制备技术与三六零公司合作,拒绝履行《设立有限公司合同》。百年梦公司无奈,就履行《设立有限公司合同》由金能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庭于2017年2月14日出具裁决书,裁决马斯特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驳回马斯特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之反请求,根据生效仲裁裁决,金能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审理期间,***、***并未停止侵权,其于2016年6月12日组建翔鹰公司,其中***担任董事,持有35%的股权,***担任首席技术官。翔鹰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百年梦公司之目标范围基本重合。三六零公司、翔鹰公司及其高管、股东侵犯百年梦公司之经营信息及技术信息生产电池正极材料等产品至今,***根据约定本应负责百年梦公司的生产及技术,但由于2016年初***离开百年梦公司,导致公司生产线搁置,无法投产,损失巨大。
百年梦公司主张,***、***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允许他人使用百年梦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行为。***明知上述情形,仍获取百年梦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三六零公司、翔鹰公司在明知上述情形,仍获取和使用上述商业秘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之行为。上述主体属于共同侵犯商业秘密,应就百年梦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三六零公司、***答辩称:第一,百年梦公司主张其系案涉信息的权利人,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在案证据证明,马斯特公司向百年梦公司技术出资是百年梦公司取得案涉信息的权利的唯一方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且已生效的(2019)苏执复181号执行裁定书证实,百年梦公司至今未能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案涉信息的权利。百年梦公司主张通过***接收***邮件、委托评估、接收***U盘资料及签署相关产品或设备合同等方式取得案涉信息的权利,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曾与相对方明确约定以前述特定方式作为案涉信息的权利移转的方式。百年梦公司多项观点为主观臆断,与在案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不符。由于百年梦公司确认其于本案中主张的全部密点来源于上述载体,而百年梦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为前述载体所载信息的权利人,故百年梦公司无权就任何案涉密点主张权利,没有资格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第二,百年梦公司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所主张的任何密点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不能证明任何密点具有秘密性。并且,百年梦公司主张案涉密点具有价值性,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与其陈述的目前惨淡的经营状态相矛盾。可见,百年梦公司不能证明其于本案中主张案涉信息及密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第三,百年梦公司既无证据证明三六零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实施了其所诉称的行为,亦无证据证明三六零公司、***获取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信息究竟为何,以及该信息是否与百年梦公司所主张的案涉信息构成相同或者实质上相似。百年梦公司主张三六零公司、***实施了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没有事实依据。第四,基于上述理由,百年梦公司要求三六零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连带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没有事实依据。综上,百年梦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百年梦公司的起诉或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翔鹰公司答辩称:第一,百年梦公司无权就他人所有的信息和资料主张商业秘密,其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一方面,百年梦公司从未从马斯特公司处获得任何商业秘密;另一方面,百年梦公司无权将其现在已经占有和控制的电子邮件、《资产评估报告书》、百年梦公司称***U盘交付的资料以及第三方公司的采购协议和技术规格书等资料和信息作为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载体。第二,百年梦公司未能证明本案存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首先,本案应当使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其次,百年梦公司主张的密点不包含任何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再次,百年梦公司未能证明其对相关资料和信息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最后,百年梦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满足商业秘密价值性的要求。第三,在百年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拥有原告主体资格以及应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本案已经足以据此驳回其相应的诉讼请求,在此基础上,百年梦公司同样未能证明翔鹰公司实施了任何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第四,百年梦公司无权要求翔鹰公司承担连带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百年梦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的诉讼请求。
***答辩称:对***而言,百年梦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存在,同时,百年梦公司亦未能证明系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人。***事实上未实施过任何侵权行为,也不存在因***侵害商业秘密而产生的损失,百年梦公司主张的损失与行为并无因果关系。综上,百年梦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的诉讼请求。
***答辩称:在百年梦公司任职期间,本人职务为董事会秘书。首先,此职务为管理岗位,非技术岗位,本人在工作期间没有接触公司技术信息;其次,本人在公司的岗位职责就是参与公司的对外联络与沟通,任职期间时刻将公司利益放在一切执业行为之首,并能够恪守职业道德。在公司遇到融资需求时,尽全力为公司介绍了很多潜在投资者,其中包括三六零公司,即当时的江南嘉捷公司。百年梦公司不能将正常的商业沟通描述为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综上,本人并未实施百年梦公司主张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在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百年梦公司成立及涉及***、马斯特公司技术出资纠纷情况
2014年11月4日,***、***等人签署《会议纪要》,该纪要显示,由***和技术研发生产团队以已有技术知识产权作为技术入股,***投资团队以资金入股,注册合作公司。
2014年11月21日,金能公司与马斯特公司签署《设立有限公司合同》拟创办百年梦公司。合同第2条约定,合同双方为金能公司(甲方)、马斯特公司(乙方),其中金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马斯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合同第8条约定,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专门从事新能源、新材料、锂电池制造技术和工艺的研发;动力电池、储能电池、电子产品电池的生产、营销;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第9条约定,新公司的现金投资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甲方认缴现金出资1500万元,持股75%;乙方以技术、知识产权出资,持股25%。第42条约定,双方承诺,一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及在签署后的任何时间,从另一方或从新公司所收到及获悉的全部专有技术、专门知识及有关生产、市场、销售和财务及其它事项的所有资料(以下统称保密资料)均应保守秘密,并且只能为新公司之目的而使用。各方应当促使新公司对其在任何时间从任何一方所收到及获悉的全部专有技术、专门知识及生产、市场推广、销售、财务及其它事项的所有资料保守秘密。保密义务延续至合同履行期满或公司解散后五年。
2014年12月23日,金能公司和马斯特公司签署《公司章程》。章程第6条约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材料、电池正极材料、新能源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与技术除外)。第7条约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甲方认缴货币出资1500万元,持股75%;乙方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持股25%。公司的注册资金认缴于2034年12月31日完成。
同日,百年梦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决议显示,金能公司委派***、***、***为百年梦公司董事,其中***为董事长;马斯特公司委派***、***为百年梦公司董事。股东会决议还通过了公司章程。
2016年4月11日,金能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认为马斯特公司承诺的离子电池正极材料、正极材料前驱体、锂离子电池生产技术等,均未投入,要求马斯特公司按约履行以技术、知识产权出资的义务等。仲裁过程中,马斯特公司答辩称,其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1)2014年12月11日,公司设立前,为生产线提供窑炉等技术方案;为装修公司提供生产线布局。(2)2014年12月23日,公司设立前,起草正极材料厂设备采购周期表。(3)2015年1月10日、2月7日、5月22日,为生产线提供粉碎系统技术方案、除湿系统技术方案、除铁技术方案和除尘技术方案。经过仲裁程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4日出具[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0181号裁决,认为马斯特公司未履行技术出资义务,裁决马斯特公司继续按约向百年梦公司履行以技术、知识产权出资的义务。
2017年4月26日,金能公司基于[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0181号裁决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5月21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苏02民特170号裁定书,裁定该仲裁裁决应予执行。执行过程中,金能公司提交了《执行标的具体描述》,其中技术范围描述为:1.电动汽车(新型动力电池)、电子应用、储能应用的新能源新材料锂离子电池及电池辅料,正极材料、前驱体制备所涵盖的所有技术。2.自主设计的正极材料生产线(包括前驱体颗粒制备及自动正极材料烧结生产线)。3.大功率锂离子电池及超长寿命锂离子电池线下技术及专利(包括US20070148545A1专利技术)。4.金属回收物提取电池材料技术。5.废旧电池回收技术。6.物联网技术。技术基本内容为前驱体及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锂离子电池制备技术等。
2019年6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苏02执279号执行裁定书,该院认为,马斯特公司继续履行以技术、知识产权出资义务的具体内容不明确,已经无法继续执行。马斯特公司无法履行相应出资义务所造成的损失,金能公司可以另行起诉。据此裁定:驳回金能公司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0181号裁决书要求马斯特公司继续按照《合同》之约定向百年梦公司履行以技术、知识产权出资义务的执行申请。金能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出具(2019)苏执复1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执279号执行裁定。
二、与百年梦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载体相关的事实
2014年10月23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发送了《美籍华人电池及材料专家***博士个人简历》、《无锡新能源项目年产1000吨锂电子电池正极材料商业计划书》。
2015年2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发送了《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锂电子电池正极材料生产计划》、《从金属回收物提取电池原材料项目年产3000吨规模》、《XX市工业园区10000吨/年锂电池正极材料及前躯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年2月11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发送了修改后的《无锡新能源项目年产1000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关于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锂电池正极材料项目备案申请报告》;3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发送了《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动力锂电池应用介绍》;6月7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发送了附件“广安电池公司考察与我们产品计划”,该文档打开标题为《一、技术及电池产品优势》;7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发送了名称为“公司简介.ppt”的附件;10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发送了《材料与电池检测结果》。
2015年12月9日,北京海润京丰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了海润评报字(2015)第15499号《江苏马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对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显示评估对象为马斯特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一种锂离子正极材料生产技术”,评估结论为:马斯特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一种锂离子正极材料生产技术”于2015年11月30日的评估价值为5000万元人民币。该报告包括非专利技术评估说明部分,该部分就评估对象即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一种锂离子正极材料生产技术”进行了简介。
百年梦公司主张上述***发送的文件、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非专利技术评估说明部分,以及前述《会议纪要》、《设立有限公司合同》属于本案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载体。除此之外,百年梦公司还提交了苏州汇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型电池材料烧成炉GL-III-S29.16m-4型辊道式隧道电阻炉(正极材料的烧结)技术规格书》、《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附件、《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计划***技术团队介绍核心技术简介》,主张上述材料亦为其本案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载体。
三、百年梦公司本案主张的密点情况
百年梦公司向本院主张35个密点,其中密点1-23为技术信息,密点24-35为经营信息。具体包括:
(一)正极材料及前驱体的生产技术
1-4.生产高性能三元前驱体产品的基本原理、工艺过程、关键技术,具体内容见百年梦公司2020年6月15日提交的《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密点整理》(以下简称《密点整理》)及《XX市工业园区10000吨/年锂电池正极材料及前躯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11页;
5-9.生产正极材料及前驱体的类型及其技术特点,具体内容见百年梦公司2020年6月15日提交的《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密点整理》(以下简称《密点整理》)及《XX市工业园区10000吨/年锂电池正极材料及前躯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12页;
10-14.生产正极材料及前驱体的生产原理及工艺路线,具体内容见《密点整理》及《XX市工业园区10000吨/年锂电池正极材料及前躯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15、18页;
15.上述密点的佐证内容,具体内容见《密点整理》及《XX市工业园区10000吨/年锂电池正极材料及前躯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13-16页。
(二)三元和NCA锂电池正极材料项目的生产技术
16.正极材料生产技术,具体内容见《密点整理》及《资产评估报告书》第14页;
17.生产工艺技术介绍,具体内容见《密点整理》及《资产评估报告书》第14页;
18.技术特点及优势,具体内容见《密点整理》及《资产评估报告书》第14-18页;
19.《新型电池材料烧成炉GL-III-S29.16m-4型辊道式隧道电阻炉(正极材料的烧结)技术规格书》、《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附件;
20.生产成品的电化学性能,具体内容见《密点整理》及《材料与电池检测结果》第2-8、10-12页;
21.产品优势,具体内容见《密点整理》及《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锂电子电池正极材料生产计划》第10页。
(三)金属回收及重新利用项目
22.全工序生产工艺,具体内容见《密点整理》及《从金属回收物提取电池原材料项目年产3000吨规模》第4-8页;
23.企业原辅材料、水、能源消耗,具体内容见《密点整理》及《从金属回收物提取电池原材料项目年产3000吨规模》第4-9页。
(四)经营信息(具体内容见百年梦公司2020年7月2日提交的《百年梦经营信息》)
24.***有建设世界先进水平正极材料生产线技术的经营信息;
25.《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锂电子电池正极材料生产计划》的经营信息;
26.《从金属回收物提取电池原材料项目年产3000吨规模》的经营信息;
27.《XX市工业园区10000吨/年锂电池正极材料及前躯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经营信息;
28.《无锡新能源项目年产1000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经营信息;
29.《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动力锂电池应用介绍》的经营信息;
30.《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经营信息;
31.《一、技术及电池产品优势》的经营信息;
32.《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计划***技术团队介绍核心技术简介》的经营信息,江苏百年梦公司主张该秘点中***技术团队介绍部分属于客户名单
33.《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介》(即2015年7月12日,***发送的名称为“公司简介.ppt”的附件内容)的经营信息;
34.《美籍华人电池及材料专家***博士个人简历》、《无锡新能源项目年产1000吨锂电子电池正极材料商业计划书》的经营信息,江苏百年梦公司主张该秘点属于客户名单;
35.***有新能源电动汽车、电子应用、储能应用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前驱体与烧结技术的经营信息。
针对百年梦公司主张的上述密点,翔鹰公司提交了《锂电子电池三元材料——工艺技术及生产应用》(出版时间:2015年3月;前言日期:2015年1月)、《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LiNi(1/3)Co(1/3)Mn(1/3)O2的合成及性能研究》(公开时间:2010年6月)、《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镍钴锰酸锂的工业化探索》(公开时间:2012年5月8日)、《一种多级核壳结构多元材料及其前驱体及它们的制备方法》(公开时间:2012年8月15日)、中国国家标准《GB/T26300-2010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公开时间:2011年1月14日)、《热处理过程中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LiNi0.5Mn0.3Co0.2O2的结构变化及电化学性能》(公开时间:2014年7月)、《新型镍基复合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合成研究》(公开时间:2013年5月)、《高电压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LiNi0.5Co0.2Mn0.3O2的合成和改性研究》(公开时间:2014年5月)、《锂离子电池正极三元材料产业化工艺研究》(公开时间:2014年9月)、《锂离子电池快速充电及高倍率放电性能》(公开时间:2009年6月)、《电动车用锂离子电池低温性能研究》(公开时间:2013年)、《锂离子电池高密度球形系列正极材料》(公开时间:2005年8月)等证据,据此主张百年梦公司主张的全部技术信息密点均已被公开,不构成商业秘密。
翔鹰公司还提交了《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开时间:2010年3月25日)、《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锂电正极材料生产基地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开时间:2012年4月)、《甘肃大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开时间:2014年9月24日),主张百年梦公司未能明确其主张的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其提交的《密点整理》中可能涉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也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
四、与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的事实
2015年,百年梦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书》。***主张其于2016年3月1日提出辞职,于2016年3月底离职。翔鹰公司称***于2016年6月12日入职翔鹰公司,于2017年9月4日离职,期间担任翔鹰公司首席技术官。2016年9月30日,翔鹰公司申请名称为“一种纳米碳化硅包覆镍钴锰酸锂正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2016年12月23日,发明人变更为***。百年梦公司主张翔鹰公司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体现在***在翔鹰公司任职、翔鹰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百年梦公司相同,以及翔鹰公司实际生产了锂电池产品。
2015年4月1日,百年梦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于2015年4月1日生效,2016年4月1日终止,***担任董事会秘书。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就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016年1月8日,原苏州江南嘉捷机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院,现名称已变更为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通过朋友认识***,并与其联系,约好于2016年1月17日去百年梦公司。1月17日下午,***、***等一行人去往百年梦公司,见到***,并经其介绍认识***。***表示希望研究院能拆借1000万资金给百年梦公司使其生产线达产,***一方回复称,上市公司无法拆借资金,但可以参股,之后,双方未就此事进一步交流。1月23日上午,百年梦公司***一行前往研究院,各自介绍了各自企业的情况,***表达了百年梦公司可以出让部分股权的意愿。往后,百年梦公司与研究院就合作事宜继续沟通,未果。百年梦公司主张***违反保密义务向对方披露了保密信息,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苏州江南嘉捷机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原为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为***,后变为***。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2018年2月28日,公司更名为三六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百年梦公司主张,三六零公司、***自***、***处获取商业秘密后,通过合作成立翔鹰公司,由翔鹰公司利用商业秘密生产锂电池产品,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侵犯商业秘密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被诉侵权行为在法律修改之前已经发生且持续到法律修改之后的,适用修改后的法律。
鉴于本案百年梦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行为尚未停止,因此,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确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百年梦公司主张,***、***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允许他人使用百年梦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行为。***明知上述情形,仍获取百年梦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三六零公司、翔鹰公司在明知上述情形,仍获取和使用上述商业秘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百年梦公司主张五被告就其主张的侵犯商业秘密之行为达成了合意,应按照承担连带责任。百年梦公司主张的连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
三、百年梦公司主张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若干问题规定第三条规定第一条规定,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侵犯商业秘密若干问题规定第三条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本案百年梦公司基于***、***曾与三六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接触洽谈,而此后***入职翔鹰公司,三六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系翔鹰公司股东,翔鹰公司后从事锂电池产品研发、生产等情形,主张五被告实施了相应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并达成合意。现有证据显示上述接触洽谈情形发生在2016年1月,而本案翔鹰公司提交的资料内容均于上述日期前公开,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案商业秘密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依据。
百年梦公司主张的密点1-15涉及正极材料及前驱体的生产技术,主要内容是产品的基本原理、一般工艺流程、产品中镍、钴、锰等元素的含量、比例,上述密点内容均已被翔鹰公司提交的公开出版物、国家标准等证据内容所披露,具体物料衡算的过程属于相关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推导计算的内容,因此该密点亦为公众所知悉。
密点16-21涉及三元和NCA锂电池正极材料项目的生产技术,主要内容是相关原料、工艺流程,其中密点16、17、20、21的内容属于相关领域技术人员从翔鹰公司提交的证据公开披露内容中容易得到的信息。密点18包括对产品性能指标、技术优势的描述,但不包括实现指标和技术性能的具体技术手段等技术内容,前述内容属于相关领域技术人员从已公开披露内容中容易得到的信息;密点18包括的相关图表的内容不清楚,百年梦公司未从中提炼出进一步的技术内容,本院无法将其纳入百年梦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中进行评价。密点19中电子粉体烧成炉的技术信息涉及相关设备性能、指标和参数,体现在百年梦公司与案外人苏州汇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规格书》中,规格书中显示供方及设计方为苏州汇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无进一步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无法确定该部分技术信息权利归属百年梦公司。密点19中另外一部分内容亦系相关设备的规格、参数等,其载体为百年梦公司与湖南清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附件,上述材料显示设备供方为湖南清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同理,在无进一步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无法确定该部分技术信息权利归属百年梦公司。
密点22、23涉及金属回收及重新利用,主要内容是相关原料、工艺流程、化学反应式,其中密点21的文字部分内容、密点23的内容属于相关领域技术人员从翔鹰公司提交的证据公开披露内容中容易得到的信息。密点22中图表的内容不清楚,百年梦公司未从中提炼出进一步的技术内容,本院无法将其纳入百年梦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中进行评价。
此外,对于百年梦公司主张的构成商业秘密的上述技术信息,本院认为大部分信息仅为相关技术的一般原理、原料及工艺流程介绍,并非具体的可用于实施的技术方案,从技术角度而言,不具有如其主张的商业价值。
关于百年梦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除密点24、35外,百年梦公司将《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锂电子电池正极材料生产计划》、《从金属回收物提取电池原材料项目年产3000吨规模》、《XX市工业园区10000吨/年锂电池正极材料及前躯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载体全部内容整体作为密点,另主张密点32中的***技术团队介绍、密点34***个人简历及商业计划书构成客户名单。百年梦公司对上述载体内容中包含的具体经营信息内容未作进一步说明,多数仅笼统表述为涉及产品规划、投资成本、利润估算、产品优势等,属于产销策略。此外,百年梦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密点亦主要来自于上述载体,百年梦公司在主张经营信息密点时未将上述技术信息予以剔除,该部分技术信息不应作为经营信息予以保护。
具体而言,密点24、35的内容为***拥有相关技术,但该信息并非百年梦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百年梦公司控制的据以获得竞争优势的信息。密点32、34中的***技术团队介绍、***个人简历是百年梦公司包括***在内的自身技术团队人员的介绍,相应个人履历等个人信息具有人身属性,并非百年梦公司可以进行保密并独占利用的经营信息,更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所称的客户名单。密点34中,《无锡新能源项目年产1000吨锂电子电池正极材料商业计划书》系***通过电子邮件向***发送的,发送时百年梦公司尚未成立,***与***尚未签署《会议纪要》,此外并无证据显示上述商业计划书属于马斯特公司对百年梦公司以技术出资且交付的范围内,故相应信息的权利人不是百年梦公司,百年梦公司就该部分信息提起侵犯商业秘密之诉,缺乏权利基础。
剩余密点中的非技术类经营信息中,百年梦公司介绍、相关技术介绍等信息,如密点27《XX市工业园区10000吨/年锂电池正极材料及前躯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锂电发展简史、锂离子电池市场等信息,密点33《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介》中公司简介、公司高管介绍、国家政策等信息,属于行业常识或已经被公开的内容,不构成商业秘密。其中部分属于百年梦公司开发计划、产品规划、利润估算等内容,如密点25《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锂电子电池正极材料生产计划》中关于生产计划的信息,密点26《从金属回收物提取电池原材料项目年产3000吨规模》中关于生产成本、投资、利润估算等信息,密点27《XX市工业园区10000吨/年锂电池正极材料及前躯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投资估算等信息,该部分经营信息未被公开,符合保密性和价值性的要求,构成商业秘密。
四、被诉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是否成立
侵犯商业秘密若干问题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如上所述,百年梦公司就其本案中主张的经营信息中涉及经营计划、成本和利润估算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百年梦公司主张五被告均实施了侵害商业秘密行为。
本案中,百年梦公司认为***违反保密协议,将其商业秘密披露给三六零公司,***辩称自己并未违反约定披露商业秘密,其对相关信息的披露属职责范围内。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未直接显示***披露的内容,***作为董事会秘书,与三六零公司沟通引资的工作属于职务行为,对此百年梦公司亦知情,其适当披露公司信息符合职务要求,且后续百年梦公司和三六零公司亦进行了沟通并交流了公司信息,因此,在无直接证据证明***不正当披露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其侵害了百年梦公司的商业秘密。
百年梦公司主张,***亦违反保密义务,将其商业秘密披露给三六零公司、翔鹰公司;***明知上述情形,仍获取百年梦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给翔鹰公司并允许其使用;三六零公司、翔鹰公司明知上述情形,仍获取和使用上述商业秘密。在三六零公司、***、翔鹰公司实施上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存在帮助行为。对此,本院认为,百年梦公司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侵权行为,而是基于***、三六零公司与百年梦公司合作失败,以及后续***入职翔鹰公司,翔鹰公司经营范围与百年梦公司一致且亦生产锂电池等原因推定侵权行为的发生。上述推定在无相应证据的支持下,缺乏合理性。一方面,在案证据并未显示锂电池技术属于***独有,百年梦公司未展示翔鹰公司的具体产品或产品实施的技术,亦未提供证据向本院说明翔鹰公司如何使用了其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计划等具体经营信息。另一方面,在案证据亦未完整展示商业秘密可能转移的具体节点。据此,本院无法仅凭经营内容或生产的产品类别相同便推定翔鹰公司使用了百年梦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进一步推定侵权行为成立,百年梦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尚不能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其侵权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百年梦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1800元,由江苏百年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