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澄湾路**中新科技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英,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雅居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9)豫0122民初5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雅居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见诉讼,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申请撤回其对被上诉人***,河南雅居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被上诉人***亦于该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被上诉人河南雅居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表示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因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三、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9)豫0122民初5235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