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4民初8223号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维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英,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聚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藕池居银安街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聚众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20元,依法减半收取4260元,由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