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威博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华庆通顺电气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3执异198号
申请执行人:华威博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景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49358901X。
法定代表人:南云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洪喜,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华庆通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前俸伯村一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81243015K。
法定代表人:徐铸德,经理。
第三人:徐铸德,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华威博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与北京华庆通顺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华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徐铸德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
华威公司与华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京0113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庆公司向华威公司支付货款一百七十八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因华庆公司未履行义务,华威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19)京0113执2490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华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华威公司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华威公司主张华庆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徐铸德为华庆公司股东,要求追加徐铸德为被执行人。徐铸德不同意华威公司的追加申请,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华庆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
另,华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徐铸德。
本院认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华庆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徐铸德,现徐铸德未提供证据证明华庆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对华威公司申请追加徐铸德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徐铸德为执行依据为(2018)京0113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徐铸德对北京华庆通顺电气有限公司应履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焦荣民
审 判 员  王小丽
审 判 员  张建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