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4038号
原告:***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南云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肖萌,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启明信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88号18号院2层201。
法定代表人:信剑铭。
本院受理原告***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启明信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何婉如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