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环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市政公用建设局、乐清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9997号
原告:浙江环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29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484036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市政公用建设局,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南大街236号。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伯乐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方晖,系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环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市政公用建设局、乐清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环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142元,由原告浙江环宏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於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