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执恢10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承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屠昌忠,负责人。
被执行人:黄道荣。
被执行人: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道荣,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承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道荣、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9年5月13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至期,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三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对被执行人上海乐深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破产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提出破产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明火
审判员 李宏伟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