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执5243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1707号一层、七层至九层,组织机构代码:749021321。
法定代表人傅林。
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后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6885673。
法定代表人卢娇岳。
被执行人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峡门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5558574。
法定代表人虞文品。
被执行人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1143号,组织机构代码:740581672。
法定代表人屠昌忠。
被执行人虞文品,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屠昌忠,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卢娇岳,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屠乐阳,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瞿嫦嫦,女,1980年1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屠甫,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杨丽双,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4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991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虞文品、屠昌忠、卢娇岳、屠乐阳、瞿嫦嫦、屠甫、杨丽双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虞文品、屠昌忠、卢娇岳、屠乐阳、瞿嫦嫦、屠甫、杨丽双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虞文品、屠昌忠、卢娇岳、屠乐阳、瞿嫦嫦、屠甫、杨丽双的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一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2、被执行人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3、被执行人虞文品与案外人共同共有不动产4、被执行人屠昌忠名下不动产5、被执行人屠乐阳、瞿嫦嫦共同共有不动产6、被执行人屠甫名下存款7、被执行人屠甫、杨丽双共同共有不动产8、被执行人杨丽双名下不动产、车辆(上述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截止2020年4月27日尚未发现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虞文品、屠昌忠、卢娇岳、屠乐阳、瞿嫦嫦、屠甫、杨丽双有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虞文品、屠昌忠、卢娇岳、屠乐阳、瞿嫦嫦、屠甫、杨丽双未主动履行义务。截止2020年04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991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03975元、执行费100630.03元。
因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虞文品、屠昌忠、卢娇岳、屠乐阳、瞿嫦嫦、屠甫、杨丽双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虞文品、屠昌忠、卢娇岳、屠乐阳、瞿嫦嫦、屠甫、杨丽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情况说明,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 昆
审 判 员 杜文波
审 判 员 叶 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周设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