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执15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后街工业区iv>
法定代表人:卢娇岳。
被执行人:浙江昌盛电气成套设备厂,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后街工业区iv>
法定代表人:卢娇岳。
被执行人: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峡门工业区iv>
法定代表人:虞文品。
被执行人: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iv>
法定代表人:屠昌忠。
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上海高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叶庄公路**
法定代表人:屠乐阳。
被执行人:屠昌忠,男,汉族,1962年6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卢娇岳,女,汉族,1964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成套设备厂、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开电气集团上海高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屠昌忠、卢娇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浙03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9843269.47元及逾期罚息(算至2018年12月3日,拖欠的逾期罚息为6453054.93元,自2018年12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89843269.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律师费5000元;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乐清市××镇××街村的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浙江昌盛电气成套设备厂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乐清市××街工业区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坐落于乐清市××镇××街村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逾期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开电气集团上海高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屠昌忠、卢娇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17683.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成套设备厂、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开电气集团上海高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屠昌忠、卢娇岳共同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上述文书送达后,各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银行(包括互联网银行)账户及存款情况、工商登记及投资情况、证券持有情况,并到其工商登记住所及所辖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乐清市人民法院已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了被执行人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成套设备厂的破产申请。申请执行人业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被执行人屠昌忠名下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屏山路1号和乐清市××巷××号的两处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和其他相关债权人、破产管理人正在协商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包括本案被执行人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开电气集团上海高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在内的关联公司、屠昌忠、卢娇岳等名下的财产处置问题。截至2020年12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未受清偿。
鉴于各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未提出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成套设备厂、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开电气集团上海高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屠昌忠、卢娇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执15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前鹏
审 判 员 陈学箭
审 判 员 吕绍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李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