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执12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怀江路1号1-4层(部分)、13-15层,组织机构代码:788835360。

法定代表人何青。

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后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6885673。

法定代表人卢娇岳。

被执行人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峡门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5558574。

法定代表人虞文品。

被执行人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1143号,组织机构代码:740581672。

法定代表人屠昌忠。

被执行人卢娇岳,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屠昌忠,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4民初59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42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卢娇岳、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开电气)、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一开)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如下:车牌号为浙C×××××的雅阁牌汽车一辆、山东6间店面、一开电气的土地二期[乐政国用(2012)第44-2018号]、一开电气的土地一期[乐政国用(2012)第44-1878号]、屠昌忠私宅、一开电气的环城东路88号厂房。

被执行人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乐公司)、屠昌忠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下:1.一开电气名下车牌号为浙C×××××雅阁牌汽车一辆;2.一开电气名下位于乐清市××市镇后街村土地使用权两处(权证号分别为1-2008-44-1878和1-2012-44-2018);3.兴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C×××××尼桑牌汽车、车牌号为浙C×××××解放牌汽车、车牌号为浙C×××××丰田牌汽车各一辆;4.卢娇岳、屠昌忠名下坐落于山东省××经济区鲁信国际商贸城1-1号楼147号、148号、149号、150号、151号、152号六间商铺;5.卢娇岳名下车牌号为浙C×××××埃尔法牌汽车、车牌号为浙C×××××帕纳美拉牌汽车各一辆;6.屠昌忠名下位于乐清市柳市镇××、××号和后街村三处土地使用权。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一开电气、兴乐公司移送破产,现已由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8年8月9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屠昌忠名下位于乐清市柳市镇××、××号及后街村的土地使用权三处,上述土地使用权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同年8月13日,轮候查封了本案抵押物即登记在卢娇岳、屠昌忠名下位于山东省××经济区鲁信国际商贸城1-1号楼147号、148号、149号、150号、151号、152号六间商铺,首封法院即乐清市人民法院向本院移送执行,后经拍卖流拍。查封了卢娇岳名下车牌号为浙C×××××埃尔法牌汽车、车牌号为浙C×××××帕纳美拉牌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已由乐清市人民法院另案处置。

另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一开的银行存款共计744122.20元,其中用于支付案件诉讼费53644元,执行费14478.20元,余款676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受偿。

因被执行人上海一开、卢娇岳、屠昌忠在规定期限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情况说明,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4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卢娇岳、屠昌忠位于山东省间商铺经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抵债,其他财产暂不能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国平

审 判 员 俞君阳

审 判 员 江丕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金新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