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执36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市乐成镇清远路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36016953。
法定代表人:吴贵强。
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柳市镇后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6885673。
法定代表人:卢娇岳。
被执行人:**市松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柳市镇峡门村,组织机构代码693890631。
法定代表人:卢娇岳。
被执行人: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柳市镇峡门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5558574。
法定代表人:虞文品。
被执行人: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柳市镇后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6320641。
法定代表人:虞文品。
被执行人: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1143号,组织机构代码740581672。
法定代表人:屠昌忠。
被执行人:浙江昌盛电气成套设备厂,住所地**市柳市后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5537597。
法定代表人:卢娇岳。
被执行人:屠昌忠,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市。
被执行人:卢娇岳,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市。
被执行人:屠甫,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市。
被执行人:杨丽双,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市。
被执行人:屠乐阳,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市。
被执行人:瞿嫦嫦,女,1980年1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与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市松井电气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成套设备厂、屠昌忠、卢娇岳、屠甫、杨丽双、屠乐阳、瞿嫦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2民初78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07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9999267.8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121.5元、执行费77396.3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市松井电气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成套设备厂、屠昌忠、卢娇岳、屠甫、杨丽双、屠乐阳、瞿嫦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市松井电气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成套设备厂、屠昌忠、卢娇岳、屠甫、杨丽双、屠乐阳、瞿嫦嫦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市松井电气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成套设备厂、屠昌忠、卢娇岳、屠甫、杨丽双、屠乐阳、瞿嫦嫦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市松井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成套设备厂、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屠昌忠、卢娇岳、屠甫、杨丽双、屠乐阳、瞿嫦嫦有银行开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卢娇岳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浙C×××××、浙C×××××的小型汽车,本院于另案处置;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有不动产,本院已另案处置;被执行人**市松井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位于**市××门村【产权证号:温房权证**市字第××号;土地证号:乐政国用(2015)第000694号】本院于2019年9月5日进行查封,但该债权已转让给第三方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瞿嫦嫦、屠乐阳名下有不动产位于**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奋进路,但该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本院已将该不动产的处置权移交给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并申请参与分配,以上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市松井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成套设备厂、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屠昌忠、卢娇岳、屠甫、杨丽双、屠乐阳、瞿嫦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市松井电气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成套设备厂、屠昌忠、卢娇岳、屠甫、杨丽双、屠乐阳、瞿嫦嫦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市松井电气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成套设备厂、屠昌忠、卢娇岳、屠甫、杨丽双、屠乐阳、瞿嫦嫦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市松井电气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成套设备厂、屠昌忠、卢娇岳、屠甫、杨丽双、屠乐阳、瞿嫦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36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林一锋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叶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