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恢21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昌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松仔岭鸿富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50106H。
法定代表人李汉。
被执行人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05816725。
法定代表人屠昌忠。
被执行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后街工业区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36885673G。
法定代表人屠昌忠。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昌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5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4992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粤0306执恢2137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军怀
审判员 冯 伟
审判员 魏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