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终2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艺石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前梧村三台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吕少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宗艺石材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8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瑞阳
审 判 员 李志军
审 判 员 陈 琼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悦明
书 记 员 庄灵煜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
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