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83民初662号
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2-12(A),组织机构代码:79835244-2。
代表人潘成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6年4月30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告宗艺石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前梧村三台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吕少友,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诉被告宗艺石材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