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破申116号
申请人:北京永驰顺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马家楼119号32号楼2层041号。
法定代表人,孙艳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帅,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莱茵克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旭,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文彬,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永驰顺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驰顺通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莱茵克拉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克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莱茵克拉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莱茵克拉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27日,注册资本27050万元,股东为王彦森、王井申、王文彬、王文旭,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地为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中路19号,经营范围主要为:电梯制造、销售、安装、修理(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许可后经营);电梯配件零售;电梯改造(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许可证后经营);普通货运;土木工程建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成诉。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津0115民初6964号民事调解书,莱茵克拉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永驰顺通公司货款652793.1元及自2018年12月5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已剩余欠款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15执3622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
故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永驰顺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天津莱茵克拉电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狄建庆
审判员 李雷雷
审判员 史凡凡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尹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