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莱茵克拉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电梯装饰有限公司、天津莱茵克拉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2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夏荷路10-3。
法定代表人:侯国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钿钿,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莱茵克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旭。
关于申请执行人****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莱茵克拉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1)苏021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2021)津02破90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11执2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飞
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
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 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