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东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丁文亮与盐城市东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02执1342-1号
申请执行人丁文亮。
被执行人盐城市东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项达新,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丁文亮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东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盐开劳仲案字[2014]第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6441.2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东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16441.2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亚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