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东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东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丁文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东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丁文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9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亭民初字第00695号
原告盐城市东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东路8号五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项达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东城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东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原告盐城市东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盐城市东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东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盐城市东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蒋维忠
审判员*祥
人民陪审员董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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