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7民辖终47号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7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澔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
上诉人北京澔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澔源翔公司)因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9)琼9701民初533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澔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程序违法。本案案由为债权转移合同纠纷,即使认定关系存在,双方也系债权转移合同关系,与建设工程无关。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系程序审查,原审法院未经开庭辩论、审理即认定债权转移关系存在且有效,又认定本案“原合同”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判定原协议中管辖协议无效,在程序中审查实体问题,属于程序违法。
二、原审裁定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澔源翔公司可对***主张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澔源翔公司与原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已经约定争议通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诉称债务转移仅通知了澔源翔公司,由此可知合同条款并未发生变化。《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原合同中对管辖法院作了约定,故该约定对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约束力。后虽经债权转让,但债务人可根据原合同管辖约定对抗受让人。本案管辖权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澔源翔公司的注册地及实际经营所在地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
***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审裁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应予依法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解决的是管辖程序问题。本案中,***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以及《欠》据向澔源翔公司主张支付债权转让款十三万元人民币,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向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是支付债权转让款,争议标的为债权转让合同中的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作为受让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选择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澔源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澔源翔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霞
审 判 员 陈海珍
审 判 员 符嘉华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潇方
书 记 员 符莲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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