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澔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澔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20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澔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经纬工业开发区乙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怀柔望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经纬工业开发区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6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
上诉人***与上诉人北京澔源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澔源翔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6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6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8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杨路
审判员薛妍
审判员孙妍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艳
书记员陆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