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

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382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211号、212号1幢。
法定代表人:刘时奶。
被执行人: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19号石南商务414室。
法定代表人:苑京欣。
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与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1052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货款284,790.24元,违约金48,554.19元,公告费5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义务人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7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4,9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公告送达。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等财产线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20日前自行向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冻结措施自动解除,在冻结期间如发生突发情况,请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院。
三、于2022年9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冀AXXX**车辆一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查封期限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自行向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查封措施自动解除,在查封期间如发生突发情况,请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金 贤
审 判 员  孙文华
审 判 员  王彦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雅娟
书 记 员  薛 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