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仲裁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17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代理人:查志贤,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211号、221号1幢。
法定代表人:刘时奶。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的松劳人仲(2021)办字第336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余款60,0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24.28元,该款已作为本金如数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号房屋已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等多个法院查封。因本市疫情原因,目前暂无法办理轮候查封房屋措施。待疫情过后,再行办理相关查控措施。除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至此,本案其余标的56,675.72元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其余标的56,675.72元暂无条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红根
审判员  黄 杰
审判员  黄 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钱 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