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

上海泽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傲优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609号
原告:上海泽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梅林路******。
法定代表人:褚世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顾起铭,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
法定代表人:刘时奶。
被告:上海高桥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柳营路1033号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时奶。
被告: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蚌埠市龙兴路,住所地安徽蚌埠市龙兴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叶禾木。
被告:叶本开,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吕庄村。
被告:陈玲玲,女,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吕庄村。
被告:***,女,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胡家垟村。
被告:叶禾木,男,1994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吕庄村。
被告:傲优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柳营路1,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柳营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发勇。
原告上海泽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上海高桥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本开、陈玲玲、***、叶禾木、傲优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审理中,原告又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泽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顾国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应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