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润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91民初39号之一
原告: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风能街168号科技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76175289D。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霞,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杰,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润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西马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731395499Q。
法定代表人:刘锦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润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9元、保全费1853元,均由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 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