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民再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风能街168号科技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霞,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保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风能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卫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霞,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程振乾,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彬,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保定明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复兴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郭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郭权,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新市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再审申请人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意源达公司)、保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万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程振乾、保定明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明瑞光电公司)、郭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2021)冀0637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2022)冀06民申5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保定意源达公司、保定万泽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霞,被申请人程振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彬、王冲,被申请人保定明瑞光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权,被申请人郭权,被申请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保定意源达公司、保定万泽公司申请再审称,撤销保定市博野县人民法院(2021)冀0637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程振乾对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再审申请人未在2019年9月22日至10月21日向程振乾借款150万元,该借款协议系伪造的协议,是各方当事人套路再审申请人的协议,协议中借款并未真实发生,本案执行中因再审申请人账户被查封,再审申请人方知晓本案,经询问,所谓的借款150万元的流水系伪造的流水,150万元当天虽显示给付郭权,但是郭权已经在当天将借款返还给了程振乾的合伙人刘海波,有郭权与刘海波的银行转账可以证实。而刘海波与程振乾的银行流水等可以证实双方合作关系,恳请法院予以重点查明。本案中程振乾为职业放贷人,其并无放贷资格,但其以营利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本身属于无效法律行为,而其虚拟银行流水并通过诉讼等方式将行为合法化显然触犯了法律规定,应属于虚假诉讼,同时套路再审申请人。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程振乾辩称,一、原审调解书符合自愿原则,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应予驳回再审申请。原审中,***系再审申请人保定意源达公司、保定万泽公司的共同代理人,经过合法授权,代理权限包括调解。二、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已超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原审调解书2021年4月1日送达生效,2021年2月27日的询问笔录已经将查封71台变压器的保全行为通知了再审申请人保定意源达公司,一审法院多次向公司工商登记信息驻地邮寄法律文书,再审申请时间2022年2月11日超出法定期限。三、再审申请人保定意源达公司、保定万泽公司陈述内容与事实不符。2019年9月22日保定意源达公司、保定万泽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向程振乾借款,并在《借款借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借款是事实。保定意源达公司、保定万泽公司均指定郭权为收款人并提供账号。程振乾与刘海波关系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是否再审的依据。刘海波收款与本案没有任何影响。无证据证明程振乾为职业放贷人,保定意源达公司、保定万泽公司主张不成立。
被申请人保定明瑞光电公司、郭权共同辩称,程立超、刘海波自2016年来多次对保定明瑞光电公司、郭权发放贷款,2019年9月22日,因保定明瑞光电公司、郭权无力偿还原借款,对方要求郭权重新在空白借据上签订借款借据,将超额利息累高债务,重新签订合同,当时所说的担保人为***个人担保、个人签字。同日,程立超、刘海波在郭权公司办公场所用程振乾的银行卡转来150万砍头息后146.25万元,又当下分别让我转给原出借人刘海波123.2万元和24万元两笔,构成资金走账流水,当时的事实就是这样。
被申请人***辩称,2019年9月22日,***接到郭权电话去他公司,到了才知道***和程立超之间有借贷关系,让***担保签字,当时合同已经做好,***就在上面签了字,当时让***盖公司章,***以没有带章为理由推掉了。在以后一两个月内,刘海波多次追问***让其盖章,***以公司不知道为由一直推脱,最后程立超答应***不告诉其他股东,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拿原来在十几年前私刻的、没有经过备案的公章加盖在借款合同的空白处敷衍过去。***当时是意源达公司的股东,负责公司的销售。程振乾在博野法院起诉之后,***才知道保定意源达公司、保定万泽公司变成了借款人。借款与保定意源达公司、保定万泽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本院再审认为,调解协议应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后自愿达成。原审中,***作为保定意源达公司、保定万泽公司的员工,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但未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作人员合法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委托手续不完善。本案提审时,保定意源达公司称对原调解一案不知情、未参加诉讼,***亦承认其用公司给的其他案件授权的委托书伪造了法定代表人孙卫杰签字后、加盖私刻未备案的保定意源达公司印章到法院应诉,未告知保定意源达公司、保定万泽公司,可见原调解书并非保定意源达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关于本案借贷关系,再审庭审中,保定意源达公司、保定万泽公司不认可案涉借款,且《借款担保合同》与《借款借据》显示保定意源达公司所加盖印章与其向本院提交授权手续时所加盖印章并不一致。本案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实际借款人为谁,一审法院均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2021)冀0637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彭国泉
审 判 员 刘华锋
审 判 员 胡艳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石晓燕
书 记 员 靳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