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3778号
原告:铠撒金属(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达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茂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风能街168号科技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
被告:王伟,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
原告铠撒金属(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铠撒金属(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6.50元,由铠撒金属(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司马守卫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智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