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执保34号
申请人:辽宁鑫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王强,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孙卫杰,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辽宁鑫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鑫立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人民币500万元。本院作出(2022)辽0681民初4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人民币5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邵国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