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被执行人: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风能街168号科技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孙卫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冀0637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保定意源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邢台银行89×××1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上述冻结金额为限额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汤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