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24民初3671号
原告:西安东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乔小芳,女,汉族,1976年6月1日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婷,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5年5月1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西安东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西安东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东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695元,由原告西安东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侯 建 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崔 吟 楠
书 记 员 李 飞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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