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7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晟珏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东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晟珏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东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7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晟珏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自愿申请撤???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晟珏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晟珏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为164元,由上诉人陕西晟珏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雪晴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