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810号
申请人:江苏苏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范道水中桥北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50717K。
法定代表人:沈勤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南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99201121Q。
法定代表人:张新。
申请人江苏苏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豫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公司)价值29.6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豫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特变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9.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特变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2002元,由苏豫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旻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