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2民初54号
原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南路189号。
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62.1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581.08元,由原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滕 乐
书 记 员 滕 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