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4870号 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新疆特变电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52号(10区5丘2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4月1日受理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公司)与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公司)、新疆特变电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项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特变公司、特变项目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中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返还保证金6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9日至2022年2月14日按3.85%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64936.67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1日,原告接受被告特变项目公司及案外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邀标并参加了被告特变公司组织的“***加速农村电气化满足电力供需平衡工程项目”竞争性商务谈判。同日,原告按照竞争性商务谈判文件的要求,将三个单号的保证金各20万,共计60万元转入了被告特变项目公司(招投标代理机构)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此后,原、被告经历了数轮磋商,仍未就产品原材料和付款方式、发货港口等核心条款的偏离达成一致意见。而被告特变项目公司明知此情形,却仍数次向原告发出成交通知书,要求原告立即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内容签约,否则保证金不予退回,原告对此并不接受,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但被告均未回应。据悉,当前该项目已经由其他方实际供货。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特变公司、特变项目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我国民诉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故本案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管辖,常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投标保证金,系主张因被告未履行合同承担返还合同项下的款项的责任,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返还保证金不属于被告的主给付义务,应认定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两被告所在地为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故本案应当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