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民初4452号
原告:迈射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主要负责人:**,系变压器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迈射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迈射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射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迈射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6元,因原告迈射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庭前减少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迈射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故退付原告迈射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3,881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