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迈射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民初4452号 原告:迈射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主要负责人:**,系变压器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迈射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迈射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射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迈射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6元,因原告迈射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庭前减少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迈射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故退付原告迈射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3,881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