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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晓星变压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浙08民辖终5号
上诉人南通晓星变压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4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代位求偿诉讼中,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应根据该代位的请求权性质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原审原告基于保险事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系基于侵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本案所涉保险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晓星氨纶(衢州)有限公司厂区,损害结果也发生于此,故被保险人晓星氨纶(衢州)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黎钟 审 判 员 祝惠忠 审 判 员 吴宏斌
法官助理 朱 媛 书 记 员 蒋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