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晓星变压器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南通晓星变压器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4459号之一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8464984553,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斜西街**。

诉讼代表人:施林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中山,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嘉诚,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933051456,住,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晓星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GWANGJEJO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峰,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告****变压器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变压器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童小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童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