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1126号
原告:常州苏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高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65887635M。
法定代表人:朱文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华,江苏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洁,上海正策(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晓星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933051456。
法定代表人:JAESEONGJA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北京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建投机械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杨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216902062T。
法定代表人:蒋黎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雨竹,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天成社区建华小区112号三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N4LWX1P。
负责人:蒋金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云,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传媒大厦2号楼B座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34762。
法定代表人:滕付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腾冲市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北海乡双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668293560G。
法定代表人:丁冠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雄安,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州苏润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变压器有限公司、云南建投机械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市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常州苏润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苏润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苏润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常州苏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国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程雪梅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