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6332号
原告:***,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妻,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开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933051456。
法定代表人:GWANGJEJOE。
被告:**散热器(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开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96131515H。
法定代表人:周佑。
原告***与被告****变压器有限公司、**散热器(南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