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荣集团有限公司

44江苏向荣电气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44号
原告:江苏向荣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71351576L,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联中路**。
法定代表人:蒋诗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玉,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4742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
法定代表人:张汉文,董事长。
原告江苏向荣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向荣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向荣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向荣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江苏向荣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志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缪 莹
书 记 员 施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