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执12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向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
法定代表人:蒋诗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灵巧,该公司经理。
关于江苏向荣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91民初24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657787.21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等信息进行调查,执行到位8259.90元,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粤B×××**车辆本案已经查封,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股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关于被执行人。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罚款决定书。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未提供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单位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经执行到位8259.90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91民初24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仁福
审 判 员 陈萍萍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