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荣集团有限公司

淮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江苏向荣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10047号
原告: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南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向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金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诗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向荣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12月17日,原告淮***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保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晓丹
书 记 员 蒋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