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荣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江苏向荣电气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518号
申请人: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华都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83283。
法定代表人:张云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向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金港大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71351576L。
法定代表人:蒋诗敏。
申请人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向荣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荣公司)价值19.6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向荣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9.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向荣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501元,由华美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季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