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终29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永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三二线。
诉讼代表人:江苏永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媛,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中市京城经贸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新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永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中市京城经贸实业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江苏永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沈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