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82破1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永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8日,江苏永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江苏永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江苏永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永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祥远
审判员 肖丽容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