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永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82破1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永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8日,江苏永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江苏永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江苏永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永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祥远

审判员  肖丽容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