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安市新三星石业有限公司

福建南安市新三星石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财保151号

申请人:福建南安市新三星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蟠龙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27938526M。

法定代表人:陈长城。

被申请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A座五层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0448M。

法定代表人:唐明。

申请人福建南安市新三星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福建南安市新三星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全标的:2131651元),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为本案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南安市新三星石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福建南安市新三星石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赖希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