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民初409号
原告:福建南安市新三星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蟠龙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长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奇军,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赖佳兵,职务不详。
原告福建南安市新三星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南安市新三星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南安市新三星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南安市新三星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82.88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市新三星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光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瀚月
书 记 员 程武红